2016年11月20日 星期日

Uber經營模式.....淺談


紀錄對於Uber「共享經濟」感想。

Uber也是一種很有趣的營運模式,雖然極力想在台灣爭取一個合法的地位,但除了類似計程車業之外,國內沒有給予其他太多業別選擇。

對於要創新還是要保障,市場上也是抱持著不同的聲音
雖然這爭議還沒告一段落,不過我對這種營運模式的想法是.....這不叫共享。




Uber的營運架構是什麼?

其實不難理解,他們希望創造一個正向回饋機制。

用更低的價格,創造更多乘車需求。
更多的乘車需求,也創造更多願意提供服務的司機。
更多的司機提供服務,創造更好的運輸涵蓋率。
司機減少空檔與浪費的時間,就能用更便宜的價格提供服務。
更便宜的服務,創造更多乘車需求。

Uber在各地用活動、補貼等像是攪起平靜的池水一樣,希望不斷施力,讓這股正向循環動起來。

如果市場開始轉動,就會落入他們期望的正向回饋機制當中,對乘客、駕駛有利,而Uber則從中賺取平台費用,用以提供更好的服務。

Uber賺取什麼費用?

他們雖然持續補貼客戶與司機以推動機制,但基本服務費則是從乘車費用扣除約20%作為資訊費。除此之外,預先從客戶身上扣得款項,但遞延發放給司機,也多了幾天資金利益。

Uber做了什麼?

不可諱言,Uber在經營模式上做了許多創新,也因此跟過往看到的叫車服務有相當大的不同。

Uber不採固定收費,而是彈性定價,如果某個地區在特定時段的需求量大,乘車費用會提升,讓願意出高價的客戶獲得資源,透過演算法從需求與供給之間決定合適的價格。

如果需求量大,那乘車的價格上調,想要賺取利益的司機就會積極前往載客,那麼供給增加,就會逐漸滿足需求。而對於需求一方,過去急著叫車卻苦招不到的,可以透過提高價格來換取他需要的資源。

其次Uber不是用搶客的,為了讓供給與需求之間的效益最佳,他們指定給最近的司機,因此司機關注的應該不是搶客,而是前往需求最大的地區,以適時提供服務。

為了講求效益,Uber也不提供預約服務,因為等待是浪費資源,系統會自動採當下媒合。

過去計程車與叫車服務所遭遇的問題,Uber也想了解決方案。很多人會說,為什麼計程車司機不會求進步,不是強迫聽政治,不然就是滿身煙味,相較之下Uber的水準就高了許多,車子乾淨、駕駛有水準。

我覺得那是制度使然,因為絕大多數的計程車,對於提供服務的對象幾乎是一次性的接觸,這次服務結束,也許這輩子不會再遇上第二次,當客戶已經上了車,交易幾乎已經算完成,沒有提供額外價值的必要。

唯一會願意提供額外價值的,只有想要滿足第二次交易者,譬如機場接送。

Uber透過星等評價來解決這個問題,如果駕駛提供更好的服務,客戶可以給予較高的星等,獲得較高星等的駕駛可以獲得更好的補貼,因此就會對於提供附加價值產生誘因,這是另外一個正向回饋機制。

以上是Uber美好的一面,接下來就個人想法,想從思維與法規兩個方面表示意見:

一、Uber不是共享經濟,Airbnb也不是

每次Uber的支持者,或是說客說明理想時,總是以共享經濟切入,我不確定大家在翻譯Sharing這個字眼時,定義是否一致,但就中文來說,這種經營模式應該不算共享。

雖然他們會說,Uber的車子資源是閒置的,浪費在那邊,因此釋放出來讓大家共享,對整體經濟有幫助。(或是房間閒置,釋放出來有幫助)

但不合理的地方是,他們認為Uber是釋放閒置汽車共享資源,並附加駕駛的服務。不過若以共享閒置資源來說,共享飛行時數、共享分時汽車可能更符合定義。雖然Uber常說,駕駛通常是已經打算要前往某個地方,只是順便載人,不過實際上應並非如此(駕駛會先輸入我要去A地,再搜尋沿路有哪些人要搭便車?),我自己的車子很少開,我也想釋放閒置資源,不過如果我不去載客,他不會自動幫我賺錢。

Uber提供的價值,說實在的與計程車真的沒什麼兩樣。

或者改說,Uber提供的不是「共享經濟平台」,而是「資源交易平台」,供給一方提供的服務是載客,需求一方則提供利益,兩者透過這個平台媒合達成交易。而Airbnb也是如此,一方提供的資源是住宿空間與住房服務,另一方提供利益,兩者透過平台媒合。

我想這也是主管機關之所以希望管理的原因,因為這個平台並不是什麼美好的共享,而是交易行為。若有人有興趣,也可以成立租書平台,把家裡閒置的書出租共享給別人,或是將自己所會的技能、知識、勞務共享出來。

不過資源交易平台並不是每種商品都能成功,這也是之所以很多人想學,但卻更多人失敗的原因。因為資源交易平台要成功,有許多要素,其中成本、標準化、產品與服務的地域性就是影響因素。

就像Amazon開業時,貝佐斯思考了多種商品,最後選擇以書本為出發一樣,商品的特性是否跟營運模式能結合,往往是成敗關鍵。

二、法規監理

我自己在工作上對於法規不開放所造成困擾的體驗不見得比人家少,不過確實主管機關對於該如何規範Uber這種業者,確實該以比較高一點的層次來討論。

Uber業者說,服務的提供者,都只是偶爾提供服務,不應該比照計程車業者用較高的門檻限制。

Uber應該講清楚,自己到底跟計程車業者有何不同,但就媒體上所看到的,卻仍都是認定自己是全新科技營運模式,不該跟既有傳統產業比較。然而實質上,如果Uber的服務提供者,每天開著車到處跑,透過載客服務賺取收益,那麼真的就跟計程車沒什麼兩樣。

對於Uber來說,應該告知如何讓Uber與計程車業者不同,譬如限制提供服務的頻次、收益的上限。

對於主管機關來說,則是應重新釐清,計程車業者的規範,到底是要管理什麼事情,這些監理是否有必要,是否可以區分層次。就計程車業來說,政府可能希望同時保障乘客的安全,又能保障提供服務者基本收入,這目的是否有其他方案可以達成,譬如取得服務提供者的資料(如駕駛身分、行駛路線等)或是Uber須對於意外風險有提供協助的責任。

最後,不得不佩服這些業者看待事物的思維,也許有些誤打誤撞,有些是能洞悉事情的本質。Uber除了提供載客服務外,也增加了很多新服務,譬如共享自己的時間幫忙送東西。或是Airbnb共享自己的時間與經驗,帶著旅客遊覽當地風光。

但最關鍵的是,這些產業有沒有競爭護城河,是否建起了網路效應與正向回饋循環後就無敵,是未來值得持續欣賞的好戲。

1 則留言:

姜廣利 提到...

Uber Driver 車行代僱駕駛

2008年,巴黎,一個下著大雪的傍晚,Travis Kalanick和Garrett Camp 在叫車時候遇到了麻煩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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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sites.google.com/site/uber20190122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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